(一)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提交的材料 1、文物建筑所有权证明; 2、被转让或抵押者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四)办理时限:五天 联系电话:8739876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