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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提交的材料
1、文物建筑所有权证明;
2、被转让或抵押者的身份证明。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四)办理时限:五天

联系电话:873987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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