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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二)备案提交的材料
1、文物收藏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四)办理时限:五天

联系电话:8738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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