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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备案

(一)法律依据:《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二)备案提交的材料
1、文物收藏单位名称、地址以及法人代表身份证明;
2、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

(三)办理程序
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备案;

(四)办理时限:五天

联系电话:873878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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