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市级的由市政府审批,批准前应当征得省文化厅同意;省级以上的由省政府审批,批准前应当征得国家文物局同意。
广州市文化局受理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建设工程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初审。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申报条件
1、建设工程等项目的必要,并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要求。
2、建设工程符合文物保护单位环境风貌保护要求,如从体量、尺度、建筑形式设计等方面。
(四)申报材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2、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1/500地形图,在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和报建工程的位置;
3、用地审批证明(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平面规划设计图;
5、建筑设计平、立、剖面图。
以上申报材料一式3份(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的一式4份),装订成A4本。
(五)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现场察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程审批序
1. 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组织现场察看、专家评审,提出初审意见,符合要求的报省文化厅的征求意见,并通知申请人。不同意的说明理由。
4、省文化厅同意后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5、省级以上的由省文化厅征求国家文物局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5 87398767 873987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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