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文化名城艺苑剧坛网上读书电影院线票务中心群众文化文化社区广州文化信息网
 首页广州市文化局办事指南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全国、省、市级分别由国务院、省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审批。广州市文化局受理初审。
国有未核定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作其他用途的,报告县级市文化局。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申报条件
1、改变用途对文物保护建筑不得造成损害,如污染、易燃、易爆等对建筑造成危害的可能存在;
2、有保护的措施,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

(四)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
2、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五)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现场察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市文化局收到申报材料后,由业务处室组织现场勘察、专家评审,提出审核意见,并通知申请人。
3、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报省文化厅同意后,再报广州市人民政府批准。 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文化厅。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9、87398765







    重要信息

网站介绍 - 注册会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站点导航
(C)2002 广州市文化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