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办事项目名称 |
法律依据 |
性质 |
时限 |
备注 |
| 1 |
个体演员从事营业性演出资格的备案 |
《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十条第二款:个体演员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20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备案 |
备案 |
当天 |
目前仍在市局办理 |
| 2 |
鉴定音像制品 |
《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出租管理办法》第三十二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应当受理鉴定音像制品是否违法的申请,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出具鉴定书。 |
鉴定 |
10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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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
音像制品出口预先审核 |
文化部、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促进国产音像制品出口的通知(文市发[2004]24号)第四点:----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对出口的音像制品实行预先审核并出具加盖“音像制品审核单---。 |
非行政许可的行政审批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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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 |
公共文化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的备案和公布 |
《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第二十四条: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管理单位应当将公共文化体育设施的名称、地址、服务项目等内容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县级人民政府文化行政主管部门、体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向公众公布公共文化体育设施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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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案、公布 |
20天 |
市一级的文化设施向市文化部门备案 |
| 5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的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 |
《文物保护法》第十七条:因特殊情况需要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进行其他建设工程或者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必须保证文物保护单位的安全,并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在批准前应当征得上一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同意。 |
前置审核(本级政府批准前的审核) |
20天 |
文物专家论证以及现场勘察时间除外 |
| 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三条:---如果必须作其他用途的,应当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征得上一级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经核定公布该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 |
前置审核(本级政府批准前的审核) |
20天 |
文物专家论证以及现场勘察时间除外 |
| 7 |
市级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备案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应当根据其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备案 |
当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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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文物单位收藏文物的备案 |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六条:博物馆、图书馆和其他文物收藏单位对收藏的文物,必须区分文物等级,设置藏品档案,建立严格的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备案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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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 |
文物收藏单位管理制度的备案 |
《文物保护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文物收藏单位应当根据馆藏文物的保护需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并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调取馆藏文物。 |
备案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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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 |
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相关规章制度的备案 |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九条第一款:博物馆藏品的收藏、保护、研究、展示等,应当依法建立、健全相关规章制度,并报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
备案 |
5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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