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序号 |
行政许可名称 |
法律依据 |
时限 |
属性 |
备注 |
| 1 |
设立和变更文艺表演团体 |
《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第九条:文艺表演团体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演出项目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换领《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
20天 |
许可 |
目前仍在市局办理 |
| 2 |
举办营业性演出活动 |
《演出管理条例》第十四条: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3天 |
许可 |
目前仍在市局办理 |
| 3 |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设立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应当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20天 |
许可 |
四星级以上宾馆由市局审核 |
| 4 |
改建、扩建及变更娱乐场所 |
《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二条:娱乐场所改建、扩建营业场所或者变更场地、主要设施设备、投资人员,或者变更娱乐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事项的,应当向原发证机关申请重新核发娱乐经营许可证,并向公安部门备案;需要办理变更登记的,应当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
20天 |
许可 |
同上 |
| 5 |
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八条:设立电影放映单位,应当向所在地县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
60天 |
许可 |
变更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的直接到工商行政部门 |
| 6 |
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其他电影放映单位,合并或分立设立电影放映单位 |
《电影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变更业务范围或兼并其他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或因合并、分立而设立新电影发行单位、电影放映单位依照第三十八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
60天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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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 |
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 |
《电影管理条例》第五十二条第二款: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应当报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电影行政部门审查批准。 |
20天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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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 |
设立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立项 |
《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文化行政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立审批。第十一条第一款筹建批准,第三款最终审核。依据粤文市[2002]95号文“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应自受理设立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实地检查并进行初审后,报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进行审核。地级以上市文化行政部门应自收到县级文化行政部门的初审报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符合条件的,向县级文化行政部门发给同意设立的核准文件。 |
20天 |
许可 |
区县文化部门受理申请后,提出意见,报我局审核立项,再由区县文化部门答复申请人。 |
| 9 |
成立和变更社会文化团体 |
《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九条:申请成立社会团体,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由发起人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筹备。 |
20天 |
许可 |
文化类社团 |
| 10 |
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 |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
20天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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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1 |
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 |
《广东省文化设施条例》第十七条:禁止擅自变更公共文化设施的性质、功能、用途,确需改变的,当地人民政府在作出决定前,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并征得上一级文化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 |
20天 |
许可 |
我局受理区县级的 |
| 12 |
设立博物馆 |
《博物馆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申请设立博物馆,应当由馆址所在地市(县)级文物行政部门初审后,向省级文物行政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三条: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经其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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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天 |
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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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3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馆藏文物拍摄 |
《文物法》第四十六条:修复的馆藏文物,不得改变馆藏文物的原状;复制、拍摄、拓印馆藏文物,不得对馆藏文物造成损害。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不可移动文物的单体文物的修复、复制、拍摄、拓印、适用前款规定。同意根据国家文物局文物办发[2001]027号《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第四条,“省、自治区、直辖市及县、自治县、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馆藏二级以下(含二级)文物的拍摄,由文物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审批”以及省文化厅粤文物[2001]126号文市、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馆藏文物的拍摄,其审批权限下放给广州 |
20天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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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4 |
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二级以下文物 |
《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第三款: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要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20天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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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5 |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实施原址保护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确定保护措施,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20天 |
许可 |
文物专家论证以及现场勘察时间除外 |
| 16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维修工程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修缮,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20天 |
许可 |
文物专家论证以及现场勘察时间除外 |
| 17 |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
《文物保护法》第十八条第二款:在文物保护单位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工程,不得破坏文物保护单位的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应当根据文物保护单位的级别,经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同意后,报城乡建设规划部门批准。 |
20天 |
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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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8 |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对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修缮,应当报登记的县级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20天 |
许可 |
文物专家论证以及现场勘察时间除外 |
| 19 |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
《文物保护法》第二十五条第二款: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应当报相应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
20天 |
审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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