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立博物馆的初审 (一)审批权限
设立博物馆,经我局初审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二)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博物馆管理办法》
(三)审批条件
1.具有固定的馆址,设置专用的展厅(室)、库房和文物保护技术场所,展厅(室)面积与展览规模相适应,展览环境适宜对公众开放;
2.具有必要的办馆资金和保障博物馆运行的经费;
3.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一定数量和成系统的藏品及必要的研究资料;
4.具有与办馆宗旨相符合的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
5.具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安全和消防设施;
6.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申请材料
1.博物馆设立申请书;
2.馆舍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3.资金来源证明或验资报告;
4.藏品目录及合法来源说明;
5.陈列展览大纲;
6.拟任法定代表人的基本情况及身份证明;
7.专业技术和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申请设立非国有博物馆的,应同时提交博物馆章程草案。章程草案应当包括下列主要事项:
1.办馆宗旨及藏品收藏标准;
2.博物馆理事会、董事会或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办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3.出资人不要求取得经济回报的约定;
4.博物馆终止时的藏品处置方式;
5.章程修改程序。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完成初审工作后报省文化厅审批。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博物馆处
联系电话:87397801
设立博物馆的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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