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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馆藏文物拍摄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省级(含省级)以上文物保护单位及三级(不含三级)以上馆藏文物的拍摄,由省文化厅审批,直接向省文化厅提出申请。

  市级(含市级)以下文物保护单位及三级(含三级)以下馆藏文物拍摄,由广州市文化局审批。

  (二)审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2.国务院《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实施条例》
  3.国家文物局《文物拍摄管理暂行办法》

  (三)申请条件

  1.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2.有足够的能力可以确保拍摄文物的安全;
  3.有足够的能力可以承担由于拍摄活动而造成文物损坏的法律责任;
  4.拍摄的内容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

  (四)申请材料

  1.拍摄的目的、项目及具体内容;
  2.拍摄对象:文物保护单位的名称、级别,所在地及拍摄范围,文物的名称、等级及收藏单位;
  3.故事性、专题性音像片有关文物拍摄部分的分镜头剧本;
  4.申请人的上级主管部门的批件;
  5.法人资格证明;
  6.《保护文物责任书》

  (五)审批时限

  十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属重大行政许可,需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文物保护单位和文物收藏机构在接到《文物拍摄许可批文》后,方可接待拍摄。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由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 、87398769



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和三级以下馆藏文物拍摄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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