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审批
(一)审批权限
市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馆藏文物,报广州文化局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广州市文化局受理初审。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借用市属国有馆藏文物的,由广州市文化局审批;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由国家文物局审批,广州市文化局受理初审。
(二)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申请条件
1.借用文物单位的安全防范设施和保管、展览借用文物的场地符合文物系统博物馆一级安全防护的要求;
2.借用文物单位和收藏文物机构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草案);
3.拟借用文物的状况适合借出;
4.借用文物的档案齐备、完善;
5.借用文物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四)申请资料
1.借用文物单位安全防范设施和展览场地的安全情况的证明材料;
2.借用文物单位和收藏文物机构双方签署的协议书(草案);
3.借用文物清单及照片;
4.借用文物单位申请书。
(五)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六)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属重大行政许可,需经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对借用一级馆藏文物作出是否同意的初审决定,将审查结果和意见报省文化厅。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博物馆处
咨询电话:87387801
借用国有文物收藏单位馆藏二级以下文物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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