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申请材料
1.建设单位的书面申请;
2.广州市城市规划勘测设计院1/500地形图,在图上标明文物保护单位和报建工程的位置;
3.建设用地审批证明(规划用地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证);
4.平面规划设计图以及建设设计平、立、剖面图;
5.对文物保护单位进行原址保护的具体方案。
(三)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87398769
建设工程选址涉及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实施原址保护的保护措施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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