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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

  (一)审批依据

  《文物保护法》

  (二)申请条件

  1.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确需维修的情况;
  2.符合文物保护要求的维修方案;
  3.拟实施维修工程的施工单位具有文物维修工程资质。

  (三)申请材料

  1.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出现确需维修情况的报告;
  2.维修方案;
  3.施工单位资质证明。

  (四)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现场察看、专家评审时间不计算在内)

  (五)审批程序

  1. 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87398769

 

尚未核定公布为文物保护单位的不可移动文物的修缮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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