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申请条件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2、改变用途对文物保护建筑不得造成损害,如污染、易燃、易爆等对建筑造成危害的可能存在;
3、有保护的措施,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文物建筑所有权证明;
3、被转让或抵押者的身份证明。
(四)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所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文化厅批准。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87398769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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