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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

  (一)审批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二)申请条件

  1、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不得转让、抵押给外国人;
  2、改变用途对文物保护建筑不得造成损害,如污染、易燃、易爆等对建筑造成危害的可能存在;
  3、有保护的措施,不得损毁、改建、添建或者拆除文物建筑。

  (三)申请材料

  1、书面申请;
  2、文物建筑所有权证明;
  3、被转让或抵押者的身份证明。

  (四)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窗口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2.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
  3.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报所在区、县级市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全国、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省文化厅批准。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60、87398769

 

由当地人民政府出资帮助修缮的非国有不可移动文物转让、抵押或改变用途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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