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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社会文化团体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

  (二)申报条件:
  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
  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
  3、有固定的住所;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工作人员;
  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全国性的社会团体有10万元以上活动资金,地方性的社会团体和跨行政区域的社会团体有3万元以上活动资金。
  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三)申报材料:
  1、书面申请书;
  2、提交验资报告、场所使用证明;
  3、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4、章程草案。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广州市文化局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
  咨询电话:87398759 87398758

    重要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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