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立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报条件
1、法人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
2、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并且是设立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博物馆(院)、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合法财产。
5、有固定的业务活动场所。
三、申报材料
1、申请成立的申请书,包括申办单位名称或申办个人姓名,成立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3、与业务活动相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6、举办图书馆的提供藏书情况;举办博物馆、收藏馆的提供藏品清单。
7、章程草案。
四、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提交全部“申报材料”。
2、广州市文化局收到申请及有关文件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3、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文物处
咨询电话:87398759 87398758 873987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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