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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立和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

  (一)审批依据:
   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
  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二)申请条件:

  1.有单位的名称、组织机构和章程;
  2.有具备表演技能的演职人员;
  3、有固定的地址和与演出需要相适应的器材设备;
  4、有与其规模相适应的资金。

  (三)申请材料
  1.申请设立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申请书;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的企业名称核准通知书;
  3.会计师事务所的验资报告;
  4.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5.演员的艺术表演能力证明,可以是下列文件之一:

  (1)中等以上艺术学校(含综合性院校的艺术专业)文艺表演类专业毕业证书;
  (2)职称证书;
  (3)艺术院校出具的书面证明;
  (4)演出行业协会颁发的有效证件或者出具的书面证明;
  (5)其他有效证明;

  6.演出团体章程;
  7.演出团体团址的使用权证明;
  8.演出团体的器材设备清单。

  (四)审批期限
二十个工作日(不包括审查演出节目时间)。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审核书面材料并审查演出节目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查决定;对重大行政许可,需局领导集体讨论的,经本局负责人批准,审批期限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4.对审批合格的申请人,发放《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对不批准的说明理由,并由窗口将审批决定送达申请人。

  取得《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应当持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营业性演出活动。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文化市场管理处
咨询电话:87398773


        设立和变更营业性文艺表演团体的审批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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