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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初审

  一、审批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二、申请条件

  1.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2.从事非营利性社会服务活动,并且是设立民办艺术表演团体、文化馆(活动中心)、图书馆(室)、美术馆、画院、名人纪念馆、收藏馆、艺术研究院(所)等;
  3.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从业人员;
  4.开办资金不低于3万元;
  5.有开展业务活动必需的设备、器材、场所和其他设施。

  三、申请材料

  1.申请成立的申请书,包括申办单位名称或申办个人姓名,成立单位名称,业务范围,申请理由等。
  2.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复印件。
  3.与业务活动相应的专业人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4.会计师事务所或其他有验资资格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
  5.活动场所的产权证明或使用权证明。
  6.举办图书馆的提供藏书情况。
  7.章程草案。

  四、审批时限

  二十个工作日。

  五、审批程序

  1.申请人向广州市文化局收文窗口提交全部申请材料,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者在五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2.收文窗口受理符合条件的申请,进行初步审查后,送有关业务处室办理;
  3.业务处室审核后出具承办意见,送分管局长审核决定;
  4.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决定,并由办文窗口通知申请人;
  5.经市文化局批准后,申请人到民政行政部门进行登记。

  受理部门:广州市文化局办文窗口
  联系电话:87397748
  承办部门:广州市文化局社会文化处
  咨询电话:87398759 87398758

成立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初审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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