穗文物〔2005〕132号 签发人:张嘉极
关于报送文物保护与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的报告
省文化厅:
根据贵厅《关于报送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的通知》精神,我局编制出《广州市名城和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和《广州地区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现呈送贵厅,请审阅。
专此报告。
附件:1.广州市名城和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
2.广州地区博物馆、纪念馆事业“十一五”规划纲要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
(联系人:刘晓明,联系电话:87398763)
附件1
广州市名城和文物保护“十一五”规划纲要
一、“十五”期间工作回顾
“十五”期间,广州经济在快速、持续、稳定发展的同时,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取得了长足的发展。
(一)配合城市建设进行的地下考古工作取得了重大的成果。在配合大型基本建设和可能埋藏文物地带范围内建设项目的考古工作中,在既有利于文物保护,又有利于城市建设工作精神的指导下,发现和发掘了一批重要文化遗迹,出土了大量珍贵的文化遗存,为研究古代广州地区的社会、经济和文化等历史状况提供了宝贵的文物资料。重点对从化吕田狮象岩新石器晚期遗址、南沙经济开发区鹿颈村先秦遗址、南越国宫署遗址、光明广场汉代木构水闸遗址、东山区农林东路南越国大型木椁墓、番禺小谷围岛大学城南汉二陵及明代石人石马墓和清早期炮台等遗址、北京路千年古道和明代拱北楼遗址、芳村大道宋、元时期“烟雨井”遗址等进行了发掘,并在兼顾城市建设的基础上,采取不同的保护方法,探索了大型重要遗址原址保护、整体平移文物、拆卸迁移、结合建设清理遗址、取出资料交还施工等方法,使文物保护工作得到进一步的发展。
(二)公布了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在文物调查工作的基础上,报请省文化厅和国家文物局先后公布了第四批广东省级文物保护单位和第六批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并由市政府公布了第六批广州市文物保护单位,由市规划局和文化局公布了104处广州市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在基本完成已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旧“四有”工作的基础上,根据国家颁布的新标准,着手制作新“四有”档案。已基本完成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四有”档案,并对新公布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进行了核定。
(三)制定了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规划设计及内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控制性规划,对名人故居资源进行调研和保护。完成了大小马站的终审规划和对流水井古书院建筑材料的收集,为下一步的复建整治工作做好了准备。
(四)结合广州城市环境的“中变”和“大变”工程,对部分文物建筑进行了修缮,整治了部分历史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周边的环境。如对北京路及西湖路一带传统商业区进行了风貌整治,对五仙观进行了维修和绿化广场工程,通过规划设计和环境治理,逐步恢复黄埔村一带古港风貌等。并对中山纪念堂、陈家祠、咨议局旧址、镇海楼等文物建筑进行了维修和整治。通过对文物本体的加固维修和周边环境的治理,以及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整治,既保证了文物建筑的安全,保护了原有整体环境风貌和建筑特色,又改善了区内的基础设施和生活服务设施,促进了商贸旅游的发展。
(五)全面开展全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从2004年6月开始普查工作,共发现文物新线索3000多条,极大地丰富了我市的文物资源。目前正处于文物普查成果转化阶段,将出版一套《广州市文物普查汇编》丛书,并新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
(六)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借鉴其它地区的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并结合我市的实际情况,修改《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起草制定《广州沙面建筑群保护规定》和《南越国遗迹管理规定》,进一步规范文物保护工作,加大对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的力度。
在工作中仍然存在一些问题:一是名城、文物保护基础工作仍比较薄弱。部分区、县级市保护管理机构还不健全,层级保护网络尚未完全建立;地方性法规不够完善,执法力度不够;按国家文物局新标准制作“四有”档案工作刚处于起步阶段;文物工作部门与城市规划部门还不能做到真正信息共享。二是部分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古迹周边环境的整治力度不够,历史文化资源未能得到深入挖掘、整理和合理利用。三是文物保护经费虽然有很大提高,但总体投入不足,许多历史文化保护区和文物保护单位未能得到应有的维护。四是名城和文物保护的科研工作开展不够,缺乏高层次的专业人才。人才队伍整体素质和科研水平不高,制约了保护工作的进一步发展。
二、“十一五”时期的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六大精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全面贯彻落实“保护为主,抢救第一,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文物工作方针,坚持可持续发展的原则,妥善处理城市建设与名城、文物保护的关系,在有效保护的前提下,对历史文化资源合理开发和利用;坚持由政府组织引导,社会各方共同参与保护的原则;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中,坚持以整体风貌、重点保护区、文物建筑保护相结合的原则,并根据价值、现状和功能的不同,对历史文化保护区内的建(构)筑物实行分类保护和整治。通过统一指导、统一规划,市、区(县级市)各有关部门通力合作,在面向未来、建设具有时代气息和富有岭南特色的现代化中心城市过程中,保存广州历史文化名城深厚的文化底蕴,共同打造标示广州形象的文化文物品牌。
(二)发展目标。
总体目标是:积极发掘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作为岭南文化中心地、海上丝绸之路发祥地和近现代革命策源地的内涵,整合各种历史文化资源,形成历史文化名城点、线、面相结合的保护体系。将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完全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使地下文物得到及时抢救和有效保护,重要文物古迹得到维护和修缮,周边环境得到一定的改善。历史文化保护区得到有效保护和整治,形成几处特色鲜明的、在国内外有较高知名度的历史人文风貌区。具体目标如下:
1、完善名城和文物保护基础工作。构建名城和文物层级保护网络,加强市级文物行政管理,完善区、县级市的保护管理机构,将保护责任落实到镇和街道;完善名城和文物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推进对《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的修改和《南越国遗迹保护管理条例》、《广州沙面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及名人故居资源保护等相关配套性法规、政策的制定;探索有关文物认定的客观性、程序性可操作的办法,使众多文物在不塌、不烂、不灭失的前提下保护管理使用的有效办法。完成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新“四有”档案编制工作;与市规划部门合作开发广州市文物信息数据库,实现资源共享。
2、构筑文物保护单位、历史文化保护区和名城整体风貌相结合的保护框架,使文物建筑得到初步的维护和修缮,历史文化保护区得到有效控制,维持广州历史文化名城的特色风貌。
3、积极推进南越国遗迹申报世界文化遗产的申报工作,全面完成申报文本和保护整治规划。完成南越国宫署遗址的考古发掘和资料整理工作,制定遗址保护规划和南越王宫博物馆的筹建方案。
4、深入调研广州有地方特色的传统工艺、艺术、民俗文化、老字号和名人故居资源,制定相应的保护扶持措施。
5、加大人才培养和吸纳高级专业人才的力度,建立层次结构合理、学科齐全的专业人才队伍,提供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的科研和管理水平。
三、“十一五”时期的发展重点
(一)地上文物保护。
1、合理计划,稳步推进对各级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和修缮。使各级文物保护单位都得到妥善保护,消除其潜在的险情。
2、落实对中共“三大”旧址的清理保护工作,恢复中共“三大”旧址,修复中共“三大”中央机关所在地—春园,整饬周边的简园、葵园、明园等文物建筑,整合这一区域的文物资源。
3、推进辛亥革命纪念馆的筹备和建设工作,以黄花岗公园和辛亥革命纪念馆为中心,整合先烈路沿线的革命史迹,使之成为我市重要的爱国主义教育基地。
4、在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的基础上,推荐公布一批文物保护单位和古村落、历史文化街区等。对名人故居资源进行调研,推动我市名人故居的界定和保护工作。
5、加快建立和完善文物保护单位的新“四有”档案,做好文物保护的基础工作。
(二)地下文物保护。
1、配合广州的城市建设,做好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重点是配合广州地区高速公路、地铁、新火车站、科学城等大型基本建设前的考古工作。
2、继续做好对南越王宫署遗址的考古发掘和保护,进一步摸清遗址的分布情况,完成考古发掘资料的整理工作。推进遗址博物馆的建设,积极准备申报世界文化遗产。
3、加强对过往发掘的资料的整理,使考古资料和实物得到及时的整理、研究和移交,促进文物的保护和利用。
(三)名城保护。
1、完成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专项规划和设计及内控历史文化保护区的控制性规划。完成现有历史文化保护区的设立标志工作,在重大历史事件发生地、名人业绩地、体现城市历史发展脉络的坐标等处设立标志和说明,以凸显城市历史文化内涵。
2、制定对历史文化保护区的保护管理办法,划定公布第二批历史文化保护区。
3、重点完成大小马站、流水井古书院群的复建整治工程,建设特色鲜明的历史文化风貌区。
4、制定扶持“老字号”的政策措施,切实加强对“老字号”的保护工作。
5、对有地方特色的优秀传统工艺进行调研和挖掘整理。完成分类、定点、定人的摸查整理工作。编制对粤剧、岭南书画、广东音乐等进行发掘整理的中长期计划。
(四)文物科研及信息化建设。
1、培养和引进名城与文物保护方面的人才,培训现有的文物保护工作队伍,并加强与高校、科研机构等社会力量的合作,完成一批名城和文物保护与利用方面的科研项目,以名城、文物的保护和利用与城市开发建设;古村落的保护与利用;城市考古与遗址保护等为重点。
2、开发名城和文物保护的管理软件,建立资源信息库。与规划局合作,建立和完善文物资源信息库,将文物保护真正纳入城市建设规划,争取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主动性。
五、法律和政策保障措施
(一)构筑完善的名城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大力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制定《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及相关的配套性法律法规,加快《沙面建筑群保护管理条例》的公布和《广州近现代优秀建筑保护管理规定》、《广州市名人故居保护管理条例》、《广州市名城保护规定》等配套的地方性法规的出台,构筑完善的名城和文物保护法律法规体系。认真落实文物工作的“五纳入”,进一步加强名城和文物的保护措施,积极探索有效保护的新型管理体制。
(二)加强文物维修工程和历史文化名城规划实施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在保护工程实施过程中完善工程招、投标制度和工程监理、验收制度,加强对文物保护工程的业务指导。
(三)加强考古管理工作,完善考古发掘工作的检查和奖励制度,加大考古资料整理工作的力度,促进考古发掘成果尽快向社会转化。
(四)做好社会宣传工作,普及历史文化名城和文物保护知识,吸引社会各界加入到名城和文物保护工作中来。加强与报社、电台、网络等新闻媒体的合作,通过开办专栏、专版来介绍名城和文物保护的知识以及广州丰富的历史文化资源,出版各类有关的研究性专著和普及读物,加大对各项法律法规的宣传普及力度,增强全民文物保护意识,宣传名城和文物保护的成果。
(五)实行有效保护和合理利用相结合的方式。在确保文物建筑安全的前提下,对公众局部或全面开放,充分发挥其学习和教育功能,积极引导对文物保护单位的合理利用,在利用中寻求更有效的保护。
(六)完善法规、政策和管理机制。修改《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广州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完善名城和文物保护的三级管理机制。
(七)多渠道筹集名城和文物保护资金,鼓励社会各种力量积极参与保护工作。各级政府应该根据财政收入的增长,逐年加大名城和文物保护经费的投入,其增长的幅度不低于当年财政收入的增长幅度。鼓励社会各界通过捐赠等方式设立文物保护社会基金,吸引社会资金投入到名城和文物保护事业中来。
二○○五年四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