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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局实行首问首办责任制的规定


  一条 为规范我局公务员的公共服务行为,明确责任,提高行政效率和服务质量,配套完善《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执行公务、提供公共服务时,实行首问责任制和首办责任制。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包括挂职人员),由局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 首问责任制,是指我局履行公共服务和管理的相对人(以下简称相对人),到机关办事或打电话咨询、举报、投诉、查询等,接受询问的首位机关工作人员(以下称首问人),必须承担解答、办理、转交或引导的责任的制度。

  第五条 首问人的责任。
  (一)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的,要按有关规定及时办理;不能当场办理的,要一次性告知有关办理的事项、需要补充或携带的材料以及如何办理等,并耐心解答相对人的询问。
  (二)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处室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相对人到经办人处;经办人不在时,首办人要将相对人需办理或查询事项、联系电话记下来,尽快转交经办人办理。
  (三)不属于首问人职责范围、但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要主动告知或引导相对人到有关经办处室,经办处室无人时,应告知经办处室的联系电话;或请相对人留下联系电话并及时告知经办处室;或者引导相对人到窗口办文处,由窗口办文负责接办。
  (四)不属于本局职责范围的,首问人应告知,并尽可能帮助期了解承办部门。如对是否属于本局职责不太明确的,应请相对人留下联系电话,首问人负责了解清楚后及时告知相对人。
  (五)属于举报或投诉的,首问人应将相对人反映的事项、内容、相对人姓名、联系电话等记录下来,并及时报告有关处室领导或局办公室。

  第六条 首问人在接待相对人时,应文明礼貌、热情大方,充分体现公务员良好的公仆品质和助人为乐的精神风貌。相对人询问时,应告知本人的姓名。

  第七条 首办责任制,是指我局职能范围内的服务和管理事项,为确保事项完成的时效和质量,按处室业务分工和岗位职责,指定首办责任人负责办理的责任制度。

  第八条 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有权指定首办部门或首办人,处室领导有权指定本处室的首办人。指定首办部门或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的分工原则。
  综合性较强、涉及部门较多的事项,不宜指定业务处室首办,应由办公室首办或督办。
  经局领导和局办公室指定的首办事项,首办责任部门或责任人认为不属于本部门、本人职责范围的,可于两个工作日内,向局办公室提出,由办公室负责协调、调整。
  处室领导指定的首办事项,首办人认为不属于本人职责范围的,可于一个工作日内,向处室领导提出,由处室领导负责调整。

  第九条 首办部门领导对于本部门承办的事项,应当及时指定首办人,并督促检查完成情况。

  第十条 首办人的责任。首办人承办的事项,要在规定的时限内,对办理、呈批、回复、办结等各个环节,实行全程跟踪,做到按时办理,去向分明,责任明确。

  第十一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要求全体工作人员必须明确自己的岗位职责,了解各处室的业务分工;强化职业道德意识,树立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加强业务学习,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和业务工作能力。

  第十二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由局监察室负责督促检查。每年局监察室会同局办公室,对首问首办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统计,向机关全体人员通报。

  第十三条 首问首办责任制的执行情况,纳入局公务员考核内容,作为公务员年度考核和评先评优的依据之一。履行职责成绩突出,群众满意的,予以表扬奖励。

  第十四条 首问人、首办责任部门和首办人违反本规定,经局监督部门确认的,或受到群众投诉并被认定为有效投诉的,按《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广州市文化
局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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