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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局公务员公共服务工作礼仪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规范广州市文化局机关工作人员的服务礼仪,提高服务质量,配套完善《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公共服务工作礼仪是指机关公务员及工作人员在接待来访群众、来办事的人员,接听咨询电话时应有的礼仪。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机关公务员及其工作人员(含挂职人员、工勤人员)。

  第四条 机关工作人员待人接物要做到文明礼貌、主动热情、周到诚恳。急群众之所急,排群众之所难,严格按照工作程序办事,不推诿扯皮。

  第五条 接听电话要使用敬语并自报家门,语气温和,语言文雅。提倡使用“您好,文化局”、“早上好,文化局”等语句,禁止使用粗言秽语和“我不知道”、“与我无关”、 “我没空”等语句。

  第六条 尊重每一名来访者,认真听取对方意见,举止稳重大方,言行文明礼貌,说话注意分寸。

  第七条 个人仪容仪表自然得体,保持服装整齐清洁。男不蓄须,女不浓妆艳抹。不得衣冠不整和穿着奇装异服。

  第八条 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以及受到群众有效投诉的,依照《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处理;工勤人员违反本规定,视具体情况给予警告、扣发奖金、辞退处理。
第九条 本规定由局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广州市文化局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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