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局公务员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考核办法
第一条 为了正确评价本局公务员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为公务员的年度考核、奖惩等提供依据,更有效地落实《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根据《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的公务员(包括挂职人员)和文化文物稽查队的工作人员。
第三条 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考核的主要内容是,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来访群众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遵守本市、本局规范的基本准则、工作程序、办事规则、行政纪律及言行标准的情况。
第四条 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考核与公务员年度考核相结合。公共服务行为规范作为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并与年度考核同步进行。
第五条 每年年初进行上年度工作考核时,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将本年度执行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如实作总结,填写到《年度考核登记表》上;然后由主管领导审核并作出简要评价。局领导、处室领导如进行年度工作述职时,应报告执行行为规范的情况。
第六条 局办公室、机关党委、监察室、稽查队每年考核前,应当将上年度局机关公务员和稽查队工作人员上年度执行《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及配套制度的情况、受理群众投诉情况向局考核小组报告,作为考核的依据。
第七条 局考核小组根据《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及公务员本人小结、主管领导评价等,对公务员和工作人员优秀、称职、不称职的考核等次意见。
第八条 考核结果的审核备案和使用,按照《广州市国家公务员考核实施办法》执行。
第九条 公务员和工作人员对考核结果如有异议,可在接到考核结果通知之日起10日内以书面形式向局考核小组申请复核。如对复核结果仍不服的,可以向局党委或市人事局公务员管理处提出申诉。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解释,自广州市文化局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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