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局公务员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办法
第一条 为保证《广州市文化局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实施细则》(下简称《实施细则》)的有效实施,根据《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公务员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督查,是指对局机关及其公务员、广州市社会文化文物稽查队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处理行政事务、办理行政审批事项、接待群众来访等直接面对社会执行公务或提供服务时遵守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局机关及广州市社会文化文物稽查队。
第四条 督查机构
局督查工作小组是我局公务员实施公共服务行为规范督查的工作机构,由党委副书记任组长,成员由局监察室、机关党委、组织人事处和办公室(法规处)的负责人组成。负责贯彻落实《实施细则》的督查工作。
局监察室负责日常督查工作。
第五条 督查内容
(一)对本局公务员及有关工作人员熟悉了解《广州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试行规定》和我局的《实施细则》的内容的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二) 对本局公务员及有关工作人员执行《实施细则》及本单位的服务承诺制度、一次告知制、限时办事制、首问首办责任制情况进行督促检查。
(三) 对《实施细则》向社会公开后的实施效果进行检查。
(四) 对《广州市文化局公务员公共服务行为规范有效投诉确认办法》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
第六条 督查方式
(一)设立广州市文化局的监督电话(87398709),并向社会公开。
(二)各部门自查总结和局督查部门不定期抽查相结合。
(三)接受群众投诉和主动检查相结合。
(四)对制度的设立情况、实施措施和实施效果的检查相结合。
第七条 提倡各处室、单位及其工作人员经常性地进行自查自纠。各处室、稽查队及工作人员自查发现的存在问题,在部门内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由处室领导、稽查队队长及时进行纠正。
第八条 督查部门抽查时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分管局领导、处室领导通报,督促处室进行整改。经局领导批准,可与当事人进行告诫谈话或发出书面告诫,必要时在局机关、稽查队通报批评。
第九条 督查部门及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和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督查职责。
第十条 本办法由局监察室负责解释,自广州市文化局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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