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广州市荔湾区委、荔湾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州市荔湾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荔字[1996]6号)和《关于荔湾区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荔湾区文化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编制确定如下:荔湾区文化局是区人民政府主管全区文化艺术工作的职能部门。
一、职能转变
强化对全区文化事业的宏观管理,从偏重“办文化”,逐步过渡到“管文化”;深化文化体制改革;加强文化基础设施建设的规划、实施和管理。加强对文化市场的管理、指导、监督、检查、服务职能。
二、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党、国家有关文化艺术工作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规,实施《广州市社会文化管理暂行条例》、《广州市文物保护管理规定》等地方性文化法规。
2、参与制订和组织实施全区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工作,加强文化设施和文化队伍建设。
3、按权限管理区辖内的社会文化市场,指导文化市场稽查工作。
4、指导区群众文化工作,组织群众性的文艺创作、表演、展览、评论活动,活跃区街群众文化。健全四级文化网络,主办和协办全区性重大的文化艺术活动。
5、指导区文化馆、图书馆工作。
6、管理区文物、博物馆事业,按权限指导和监督文物的保护抢救、开发利用工作。
7、统筹、指导区属文化部门发展文化经济,增强文化事业的自我发展能力。
8、主办或协办本区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9、承办区人民政府和上级文化部门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根据上述职能,区文化局设二个职能科(室)。
1、办公室
协助局领导统筹、协调、综合全局工作,负责草拟文化事业发展规划和全局性的工作计划、总结。协助组织全区大型文化艺术活动和对外文化交流活动,负责文秘、调研、信息、人事、档案、保密、信访、计生、内保、接待和机关行政、财务、事务等工作。
2、社会文化管理科
负责区属音像市场、投影室、印刷业、书报摊亭、歌舞厅、卡拉OK厅(含卡拉OK伴唱音制品)、舞厅、桌球室、电子游戏室、综合游艺室等文化娱乐项目的审批和管理,并对这些项目的场地管理实施监督和指导。协助街道培训社会文化管理人员,做好区内文化市场的调查研究,建章立制工作。
领导班子
局长、党支部书记 彭信源
副局长、党支部副书记 谢国滔
副局长 李 力
副局长 江 雄
设置科馆
办公室、社会文化管理科、社会文化市场稽查队、群众文化馆、荔湾图书馆、荔湾博物馆、文物管理所
社会文化管理科工作职责
1、负责受理区属文化业户《文化经营许可证》的申请、审查、呈报、办证、变更、注销登记、年检和验证工作;
2、负责文化业户的日常管理,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文化经营业户的业务知识和法律知识的培训和学习,指导其依法经营;
4、做好文化市场的布局规划和市场培育工作;
5、指导、监督文化稽查工作,审查稽查执罚案件,为局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6、负责案件的复议工作,承担或参与行政执法案件的应诉、听证和赔偿工作;
7、负责完成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和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日常工作。
社会文化稽查队工作职责
1、负责监督检查文化市场的合法经营,制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2、依法查处走私、贩私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等经济违法违章行为;
3、依法查处无证经营和非法印刷、制作、销售黄色、迷信、色情、淫秽、盗版、反动出版物活动;
4、依法查处娱乐场所的色情、赌博活动和电子游戏室非节假日接待中小学生的行为;
5、完成扫黄打非行动的有关工作。
执法稽查制度
为了规范我局文化行政执法,保障和监督文化稽查对文化市场实施有效的管理,保护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文化部7号令《文化市场稽查暂行办法》和文化部《文化行政处罚程序规定》,定出如下制度:
一、执法人员必须是经过业务培训的专职稽查队员。在工作中使用文化部统一格式的规范文书和广东省广州市统一使用的罚没票据。
二、对文化市场的稽查管理,每周常规检查不少于三次,每次出动人数不少于六人,每次检查的覆盖面不少于业户数的10%,每周达30%,每月应达到80%以上,每季达到100%
三、文化市场稽查人员在工作中须遵守以下纪律:
1、不得以任何形式参与文化经营活动;
2、不得利用职权或工作之便向经营单位索取或变相 索取财物;
3、不得在工作中采取违反国家法律的手段;
4、不得袒护、包庇被查处的经营者;
5、不得伪造、篡改、隐匿、销毁和扩散证据;
6、不得泄漏案情和稽查活动安排。
四、实施稽查应遵循以下原则:
1、公开、公正地行使法律、法规赋予的行政职权;
2、严格以法律、法规、规章为执法依据;
3、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
4、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查处及时、程序合法;
5、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6、文明执法、秉公办事;
7、为检举、揭发违法活动的人和被查阅复制的文件材料保密;
8、对执行公务时的失职行为造成的后果承担责任。
五、属地管理。不得超越职权和管理范围办案。如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自己管辖,应及时移交有管辖权的文化行政部门或者其它行政机关管辖,对管辖权有争议的应报请共同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指定管辖。
六、稽查人员依法进行调查、检查或者当场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身份证件。
七、在对违法行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将认定的违法事实、处罚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和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等权利告知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作处罚决定的,对当事人的告知可采用口头方式,但应记入笔录。适用一般程序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制作《文化行政处罚告知书》送达当事人,并告知当事人在收到告知书3日内所享有的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八、当事人进行陈述和申辩时,执法人员必须制作笔录,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进行复核,经复核能够成立的,应予采纳。
九、文化行政执法文书交付当事人时必须在送达回证上取得当事人的签收日期、签名或签章,当事人不在场时,应在7日内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送达当事人家属,拒收的,应邀请所在场地单位代表见证和代收。
十、当场处罚应当填写统一编号的《文化行政(当场)处罚决定书》当场交付当事人,当场处罚的金额不得超过人民币1000元,并在3日内上缴国库及备案。
十一、所收集的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当事人陈述、鉴定结论、勘验笔录和现场笔录,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十二、《抽样取证凭证》或《证据保存清单》应标明物品名称、数量、单价等事项,由执法人员、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交付当事人,拒签或拒收的,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在凭证或清单上注明情况及签名。
十三、禁止单人执法。必须两人以上才能对违章违法行为实施稽查。
十四、依法没收的财物,必须登记入库,专人保管,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依法应当予以销毁的物品,经局长批准,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监督销毁,并制作销毁记录;非法财物的变价款,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截留、私分或变相私分。
十五、实行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备案制。
责令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较大数量罚款等行政处罚决定,应当报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备案,文化行政处罚的法律文书和有关材料,依照有关法规立卷归档。
十六、每月向局领导和办公室提交行政执法情况统计表。
以上制度,由一九九八年七月起执行。
举报奖励暂行办法
为调动广大群众举报非法出版物活动和文化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积极性,及时、准确地打击各类“制黄”、“贩黄”和非法经营活动,保障我区出版物市场和文化娱乐场所的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特制订本办法:
一、凡以书面、电话或其它形式向荔湾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荔湾区社会文化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举报出版物领域和文化娱乐场所的非法经营活动的人员,经查证属实,即为举报有功人员。
二、出版物领域的“制黄”、“贩黄”和非法经营出版物活动是指: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印刷、储存、运输、销售违禁、淫秽色情及非法出版的图书、期刊、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并通过鉴定部门鉴定确认。文化娱乐场所的违法违规经营活动是指:黄赌毒行为,非法定节假日接待未成年人,超时限经营等。
三、具体奖励标准
1、举报并查获地下光盘生产线,按照市的有关规定执行。
2、举报并查获印刷厂印刷非法出版物的,每次举报奖励300元。另查获印刷违禁书或淫秽色情书刊的,按每收缴100册奖励200元计算;查获印刷其它非法书刊的,按每收缴1000册,奖励100元计算。
3、举报并查获储存、运输、批发非法书刊地下仓库,每次举报奖励100元。另如查获违禁书或淫秽色情书刊的,按每收缴100册奖励100元计算;查获其它非法书刊的,按每收缴2000册奖励100元计算。
4、举报并查获储存、加工、运输、批发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地下仓库,每次举报奖励100元。另如查获淫秽色情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的,按每收缴100张奖励100元计算;查获其它非法音像制品和电子出版物,按每收缴1000张奖励100元计算。
5、举报文化娱乐场所违法违规经营活动的,每次奖励100元至500元。
四、奖励举报有功人员的奖励金,无特殊情况,一般在破案后15个工作日内,由荔湾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向举报人颁发,同时严格做好为举报人保密的工作。
五、本办法由荔湾区扫黄打非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六、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举报电话:81396945
廉洁执法制度
1、不准支持直系亲属在本区内经营音像制品;
2、不准参与经营或变相参与经营朋友经营的、属本局稽查的项目; 3、不准擅自放行或变相放行罚没物品;
4、不准将罚没物品归为己有;
5、不准将罚没商品私自出售或送亲友出售;
6、不准接收文化业户的礼金或贵重礼品;
7、不准为照顾亲友的生意,而有意打击其他同类店档;
8、不准以获利为目的为业户说情;
9、不准私自(一人)进行稽查罚没;
10、不准擅自为业户更改许可证上的任何内容;
11、不准应文化业户邀请到不该去的场所消费。
对违反上述规定者,将视情节按有关规定处理。
公 开 办 事 制 度
一、娱乐业办证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书;
2、消防鉴定复印件;
3、工商部预先核准企业名称文件;
4、场地证明(产权证、租约)复印件;
5、场地平面图;
6、法人代表身份证及无犯罪记录证明书;
7、填写《娱乐场所审核登记表》。
二、书报业办证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书;
2、场地证明(产权证、租约)复印件;
3、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4、填写《荔湾区书报刊开业申请登记表》;
三、印刷、复印业办证所需资料
1、申请报告书;
2、消防鉴定书复印件(复印不用);
3、场地证明(产权证、租约)复印件;
4、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
5、填写《荔湾区印刷、复印开业申请登记表》
四、办证地点:荔湾区投资中心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8:00至12:00下午2:30至5:30
地点:广州市荔湾区中山七路328号地下
联系电话:81940380 81953002
工作联系制度
一、密切与有关部门的联系和沟通工作,做到随时联系,相互配合,形成齐抓共管的合力,搞好我区的社区文化管理工作。
二、坚持与区公安分局、区工商局、市文化局、市新闻出版局、市广播电视局、省、市扫黄打非办的每季度一次以上的交流会议,达到互相交流,互相配合支持的目的。
三、举办各类文化业户协会、学习班等形式,充分发挥协会的自我教育,相互监督,促进发展的作用。
四、坚持与各文化业户协会的成员每半年一次的座谈会,认真听取文化业户的意见反映,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营造出文化业户合法经营的良好环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