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社区群众文化工作,丰富社区群众文化生活,规范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推进广州市基层文化建设,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文化部、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文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应当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三贴近”原则,努力弘扬民族优秀文化、民间艺术,学习和借鉴一切优秀文化艺术,促进社区文化的繁荣和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文化生活需要。
第三条 社区文化辅导员的主要工作:
(一)指导、策划、组织或参与开展社区各项文化活动,丰富社区生活,提高社区群众综合素质。
(二)深入生活,努力创作,在社区中大力推广体现时代精神、有一定艺术水平、具有浓厚地区特色,群众喜闻乐见的文化艺术作品。
(三)在社区中发挥自己的专业特长,担任文化艺术的培训或指导。
(四)经文化部门或文化馆、站聘请担任社区文化活动的评委或裁判。
(五)参加省、市、区(县级市)有关部门组织的社区文化培训、参观、考察等活动。
(六)对社区群众文化工作提出建议、批评和监督。
第四条 广州市群众艺术馆负责对全市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的指导和培训。
各区(县级市)文化馆对本辖区的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进行日常的管理、指导和培训。
各街道、乡镇文化站为社区文化辅导员开展工作给予支持,提供必要的帮助。
第五条 本市鼓励社区符合以下条件的居民担任社区文化辅导员。
(一)在音乐、舞蹈、戏剧、曲艺、文博、书法、美术、摄影、花卉、盆景、集邮、文艺创作、艺术编导、民间艺术、工艺创作等方面有一定专业特长和艺术水平。
(二)善于辅导、组织群众参加文化活动,具有一定的沟通、协调、组织能力。
(三)自愿为群众文化工作服务,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心,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所列条件的人员,自愿或同意作为社区文化辅导员的,由区(县级市)文化馆进行资格审核,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聘任,登记造册,并报所辖区(县级市)文化局备案。
第七条 各区(县级市)文化馆每年将社区文化辅导员基本情况、工作情况以及开展活动内容、时间、效果等书面报告报市群众艺术馆汇总、备案。
第八条 市群众艺术馆、区(县级市)文化馆每年应定期或不定期对社区辅导员进行组织学习和培训。
第九条 社区文化辅导员聘任期限原则上为两年,期满后由聘任部门进行考评,考评合格的可以续聘,考评不合格的予以解聘。
社区文化辅导员不能坚持正常开展工作以及有其他影响社区文化辅导员声誉行为的,由区(县级市)文化馆进行解聘,并报备案部门备案。
第十条 广州市文化局每两年开展一次优秀社区文化辅导员评选活动,检查各区(县级市)社区文化辅导员工作的管理及开展社区文化活动的工作情况,对优秀社区文化辅导员及其所在的区(县级市)文化局、文化馆、文化站及社区予以表彰。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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