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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文化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有关事宜的公告

  为方便当事人办理文化、文物保护行政许可事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现就我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和送达行政许可决定的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第一条 凡法律、行政法规和省文化厅委托由我局实施行政许可的事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出的申请,均由我局办公室窗口办文统一受理。

  申请人可以直接到我局机关办公场所提出申请,也可以通过信函方式提出申请。

  申请人可以委托代理人提出申请,但应当在提出申请时,提交委托书。

  第二条 申请人到我局办公场所提出申请的,请在工作日8:40-11:40,14:00-17:00的时间内到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9号民主大楼三楼广州市文化局窗口办文处提交申请文件和材料。

  申请人通过信函提出申请的,请按下述地址寄送申请文件和材料:广州市广州大道中39号民主大楼三楼广州市文化局 ,邮政编码510600。

  第三条 办公室窗口办文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发现申请人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申请许可事项超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时限要求的,可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如发现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应当允许申请人当场更正。

  办公室在接收申请文件和材料后,24小时内分办、注办给有关业务处室办理(下称“许可承办处室”)。许可承办处室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后对申请文件和材料进行审查,自文化部门收到申请文件和材料之日起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申请的决定。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受理通知单”;不受理的,填写“行政许可申请不予受理通知单”;送达申请人。

  第四条 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我局在作出受理决定之日起20日内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许可或者不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局长批准,可以延长10日,由许可承办处室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第五条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由许可承办处室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行政许可决定书及相关证件。

  对申请人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书面决定的,应当说明理由,由许可承办处室送达申请人,并告知申请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第六条 本公告规定的实施行政许可的期限以工作日计算,不含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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