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市文化局预公开政务制度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我局依法行政水平,完善政务公开制度,根据《广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预公开是指我局在作出对涉及个人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事项正式决定前,应当将拟决定的方案和理由向社会或单位内部公布,在充分听取意见后进行调整,再作出决定。
第三条 以下事项的决定应当预公开:
(一)涉及全市重要文化规范性文件及其它重要政策措施的制定;
(二)涉及文化事业发展的重大决策;
(三)市属博物馆、纪念馆、文物保护基地等门票的调整;
(四)属于控制数量类的行政许可;
(五)公务员的提拔和任用;
(六)涉及机构改革中的机构设置和职能的重大变动。
第四条 预公开的方式:
(一)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
(二)举办咨询会、听证会、热点论坛;
(三)广州文化信息网或广州市政府门户网;
(四)本局政务公开栏、会议;
(五)书面征求意见;
(六)其他使社会公众知晓的形式。
第五条 我局的预公开属于本制度第三条第(一)至第(三)项内容由主办处室将有关内容送局办公室审核、分管局领导审批后,由宣传处负责通过有关形式进行预公开;
属于第(四)项内容的,由有关处室根据公开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公开;
属于第三条第(五)、(六)项内容的由局组织人事处负责进行预公开。
第六条 我局可通过电子邮箱、投诉举报箱、电话、回收征求意见书、上门听取等渠道收集反馈意见。
对预公开的反馈意见相关处室应该进行调查核实,并将有关情况和问题进行归纳整理,登记建档;涉及保密性质的要做好保密工作;合理可行的要予以采纳,并对拟决定的事项进行调整。
第七条 预公开的时间一般为7天。
第八条 各有关处室可根据具体情况制定预公开的实施办法。
第九条 本制度自通知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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