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 穗KTV联手与唱片公司侃价
· 唱片进K厅也要交费 广州市民唱K暂不涨价
· 内地三成卡拉OK向唱片公司低头愿付赔偿

· 沈阳上千家娱乐场所被追视听作品侵权费
· 广州K厅提议听证会定价
· 商家暂没收到KTV“追债函”
· 国内卡拉OK厅面临版权索赔
· 书法家年年与盗版商上演“猫捉老鼠”
· TCL侵权引发国内最大音乐著作权诉讼
· 羊城10万侵权油画 一夜变成纸浆

· 把维权进行到底——对天津泰达连打21场版权官司的反思
· 一起监守自盗侵权案在沈宣判
· 重庆一公司特大学术期刊著作权侵权案审结
·MP3录音制品侵权案的启示
·江西首例光碟盗版案审结
·音像制品网络传播权案例点评
·不能让侵权成为习惯——评第一笔“背景音乐使用费”

 

 

 
你的位置:首页文化市场典型案例


不能让侵权成为习惯——评第一笔“背景音乐使用费”



  据4月29日《南方都市报》报道,长沙国林大酒店总经理欧阳叙回收到了一个特别的证书:《音乐作品使用许可证》,国林大酒店向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湖南办事处交了666元咖啡厅和餐厅一年的背景音乐使用费。报道称,这是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在湖南收取的第一笔费用。

  这则新闻之所以成为“新闻”,落就落在“第一笔”上。长期以来,我们走进商场、超市、宾馆、酒吧、飞机等公共场所,徜徉于或激昂、或轻快、或舒缓的背景音乐中,未曾想到这令人身心愉悦的旋律还有其固有的财产权利:背景音乐的播放者应向著作权人支付费用。

  其实,在1991年通过并生效的我国第一部《著作权法》中,并没有播放“背景音乐”须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的相关规定。尽管1992年7月我国正式加入了《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而1971年在巴黎全面修订的《伯尔尼公约》就明确规定,在营业场所使用音乐,都应该向音乐作品著作权人支付使用费。

  国内立法的障碍于2001年《著作权法》的修改中得以排除。根据现行《著作权法》,著作权人的权利保护范围大大增加,以表演、广播、信息网络传播和录制、复制发行等方式使用音乐作品,均应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在实际操作中,使用者很难找到每个著作权人并取得许可,同时音乐著作权个人也很难行使上述权利。对于上述权利,法律允许音乐著作权人通过集体管理的方式行使,在使用者和著作权人之间建立一个桥梁,既保护了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又方便了使用者。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是我国成立的第一个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国家版权局在批准协会成立的同时,还专门发布公告,对协会代表性、法律地位和职能做出了明确规定。

  说到这,问题似乎很明朗了。“背景音乐”要付费,而且具体的收费付费办法,法律法规都是整得明明白白、清清楚楚。如果说咱老百姓不懂得这些法律,不明白这长期以来习以为常的“免费的背景音乐”原来也不是“免费的午餐”,倒也情有可原。但我们的版权保护部门也仿若“睫在眼前常不见”,就真说不过去了。

  修正后的《著作权法》已然实施了两年,可直到现在,在我们湖南长沙才有了“第一笔”背景音乐费用。按湖南省新闻出版局副局长马如俊的说法,湖南的这次收费行动是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著作权人的权益,鼓励和保护民族创新精神。

  这样的“贯彻实施”,是否来得太晚了些。但不管怎样,代表着对著作权人权利的尊重的“这次收费行动”虽然步履艰难、姗姗来迟,毕竟它还是来了。


来自:南方都市报 作者:王琳(海口
市人民检察院)


 
 


网站介绍 - 注册会员 - 招聘信息 - 联系我们 - 站点导航
(C)2002 广州市文化局(版权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