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维权进行到底——对天津泰达连打21场版权官司的反思
一直大力发行、制作国内原创歌手专辑的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近两年受盗版困扰,其名誉和利益受到极大损害,公司几乎陷入难以为继的地步。新修订的著作权法公布后他们认识到:只有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才是打击侵权盗版的最有效途径。于是,2002年,他们分别在天津、北京等地法院连续提起21起诉讼,将涉嫌侵权的60余家音像制品经销单位、光盘复制单位、出版单位推上被告席,其中,天津泰达所拥有著作权或相关邻接权的《腾格尔》、《田震》、《彝人制造(1)》等17个被侵权案件已经获得胜诉;2起庭外调解;2起在北京一中院审理中,尚未结案。天津泰达连续诉讼的维权系列活动在内地音像界和法律界引起了极大反响。
21起诉讼饱蘸了天津泰达漫漫维权之路的种种艰辛和困苦。据了解,仅一个诉讼案从取证、保全公正、鉴定、起诉到判决,时间往往长达一年,所投入的人力物力无法计算。而天津泰达却义无反顾,成功取得了17起公开诉讼的胜利,这中间有些问题值得人们反思。
反思一:音像单位应加强自律
记者对天津泰达提起法律诉讼的21起维权案统计发现,被作为涉嫌侵权人推上被告席的就有60余家音像制品经销单位、光盘复制单位和出版单位。在庭审过程中,绝大部分单位均被法庭认定有侵权事实存在。例如,在天津泰达诉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侵犯录音制作者权纠纷案中有这样的事实:2001年7月10日,天津泰达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公证处公证员的监督下,在天津市塘沽区滨海音像制品有限公司长虹音像制品商店购买了《腾格尔专辑——苍狼大地》CD光盘2张,单价10元。该唱片的演唱者为腾格尔,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出版发行,曲目为《嘎达梅林》、《天堂》、《梦》共12首,全部曲目与天津泰达制作的唱片曲目名称、演唱形式、配器等相同。7月12日,天津泰达在公证处人员的监督下向公安部光盘生产源鉴定中心寄送了公证购买的光盘,要求确定送检光盘的生产来源。鉴定书检验记录表明,“送检的光盘与鉴定中心样本库中的样本光盘是同一生产源制造”。9月17日,天津泰达以广州永通音像制作有限公司、长虹音像店未经原告许可复制、销售盗用原告制作的曲目的光盘,侵犯原告的录音制作者权为由诉至法院,且根据复制委托书追加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为被告,请求判令三个被告停止侵权、赔偿损失、承担诉讼费用及公开赔礼道歉。但在诉讼中,天津泰达与永通公司、长虹音像店和解,撤回了对永通公司和长虹音像店的起诉。此外,法院还查明,2000年5月26日,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从贵州省新闻出版局领取复制委托书50份。但由于管理不严、保管不善致使委托书被盗,其责任表明被告主观上有过错,其行为与原告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且侵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被告应承担停止侵害、赔偿损失、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
分析这起案例不难发现,在复制委托光盘过程中,无论是复制单位还是音像出版单位都存有极大的漏洞,从而造成了涉嫌侵权的盗版光盘流入市场。由此看出,音像界复制、出版、经销发行单位均要加强自律,堵住漏洞。
反思二:执法部门应加大打击力度
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总经理张廼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解决盗版问题最重要的是加强法制建设与法制宣传。在加强对百姓宣传的同时,也应该加强对执法部门的宣传力度。因为,要把打盗版提高到一个健全我国法制建设、整顿文化市场秩序的水平上,打击盗版的问题就好办了。在我们提起的21起诉讼过程中发现,个别判案人员因为不太了解实际情况,片面认为正版价格高,因此,执法力度较小。例如,新修改的《著作权法》规定的诉讼标准是50万元,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法院最高的判决结果只达到30万元,这对打击盗版者的气焰不力。
内地原创音像作品在引进版大量占据市场的环境下占据的市场份额本来就有限,盗版再一出现,拥有其版权的公司长期得不到盈利,企业就无法生存。张总语重心长地说,天津泰达搞过多种推销方法但收效甚微,尝试打官司这条路,也是“逼上梁山”,希望法律给我们公道的说法。通过一两年的打官司之路,认识到对待盗版问题打官司是最有利也是很正确的途径。但我们也要重视某些错误的说法,比如说正版的价格太高,或者说市场决定了盗版的出现。这两种观点对于打击盗版极其不利,不能反映事情本质。盗版出现的根本原因是盗版者牟取暴利,法律不健全,执法力度不够,所以盗版才会屡禁不止。张总强烈呼吁,执法部门必须尽可能地加大执法力度,不能让盗版者心存侥幸。
反思三:行业内部应普法
由于天津泰达在提起的21起诉讼案中涉及了某些单位的利益,也招致了来自行业内部的一些压力。有些单位甚至不理解天津泰达的维权行为,没有站在维权的角度去正视这个问题,对他们的取证工作敷衍,甚至不配合。这体现了音像界内部还缺乏主观反盗版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正气,普法问题不容忽视。
据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负责经手办案的有关人员介绍,天津泰达在市场上收集的涉嫌侵权盗版《腾格尔》专辑光盘就达30余种,音带10余种。而天津泰达对腾格尔专辑前期投资,包括制作、宣传费用达75万元,涉及到官司,在北京起诉的有2起,天津4起,所花费诉讼费用达上数十万元,二者相加达上百万元。虽然从法院判决中弥补了一定的损失,这与其真正的投入还有距离。即使这样,有的判决至今还没有真正执行。例如,2002年5月13日,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向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提交了《执行申请书》。指出,根据2002年4月12日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2001)开知初第2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策二项:“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应向天津泰达音像发行中心赔偿经济损失22万元人民币”。然而,判决生效后贵州东方音像出版社不主动履行,也没有积极与天津泰达协商解决赔偿事宜。为此,天津泰达特向法院提出申请,执行生效的(2001)开知初第2号民事判决书。这事例再一次说明了音像业内部的法律意识还相当淡漠。
在普法问题上,许多业内有识之士建议,音像界应该对从业人员进行系统的法规教育,政府部门应把对企业如何遵纪守法、如何按照政府行政法规办事拿到议程上来。不仅要对音像企业老总培训,还要对基层从业人员进行普法教育,真正让音像业走上法制化的发展轨道。
天津市版权局版权管理处陈燕丽处长在谈到泰达的系列维权活动时指出,作为政府的版权行政管理部门,支持打击盗版活动是义不容辞的责任。泰达音像是天津反盗版工作委员会的成员单位,他们的做法给委员会的成员单位树立了榜样。这种主动维权的做法具有很典型的意义,也很具说服力。
来自:中国文化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