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P3录音制品侵权案的启示
4月15日 上午,一宗涉及70位音乐人的55首歌遭遇侵权的著作权纠纷在北京市第二中级法院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这是北京市近年来审理的最大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也是二中院首次对MP3作品是否构成侵权作出裁决。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起诉称,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中,未经许可使用了包括小柯、三宝、高枫、高晓松、罗中旭、李春波等知名音乐人在内的70位会员的《同一首歌》、《妈妈的吻》、《翻身农奴把歌唱》、《我爱你塞北的雪》、《青藏高原》、《同桌的你》、《不见不散》、《小芳》、《知心爱人》等55首广为流传的音乐作品,且未支付报酬。联鸿远光盘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受伟地电子出版社复制光盘的委托时,未尽合理的注意和审查义务,应承担连带侵权责任。故起诉到法院,要求判令二被告立即停止发行、销售涉案侵权出版物;赔礼道歉;支付38万元侵权赔偿金,5000元合理费用。
上午11时,法庭宣判,因北京伟地电子出版社是在著作权法修改之前出版发行的《同一首歌MP3——100首》,所以根据修改前的著作权法,对于公开发表的作品,可以未经许可使用,但要支付报酬。法院以此判决伟地出版社可以继续发行销售此作品,但要向音乐著作权协会赔偿作品使用费用118800元以及音乐著作权协会为案件支出的合理费用2500元。而联鸿远光盘科技有限公司则未构成侵权。法庭认为,MP3只是数字记录和存储格式不同的录音制品,在著作权上并无特殊性。
来自:《北京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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