TCL侵权引发国内最大音乐著作权诉讼
——索赔金额高达1284.48万元
因未经许可使用23首有著作权的歌曲作为手机内置铃声,TCL移动通信有限公司及其代理销售商北京迪信通电子通信技术有限公司近日被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以侵犯著作权为由告上法庭,并索赔1284.48万元。这是国内最大的一起音乐著作权纠纷案,也是国产手机铃声侵权的第一案。
10月16日,北京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开庭审理此案。一个值得注意的现象是,几乎所有国产手机厂商都列席旁听。他们认为,判决结果将影响到所有国产手机厂商。
“我们之所以起诉TCL,不光是因为它侵权情况最严重,还因为它的不合作态度。” 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的樊煜说。据她透露,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去年就陆续给国产手机厂商发去律师函,指出他们侵犯著作权。大多数厂商在接到律师函后都立即与协会进行沟通和协商,TCL却毫无动静。直到收到法院的传票,他们才与协会联系,但显然为时已晚。
樊煜说,提出对TCL的起诉后,中国通信工业协会曾经以行业名义出面与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谈判,试图以协商方式达成一个统一的版权收费标准。但是双方在具体数额方面分歧很大,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认为,按照国家版权局1999年12月9日颁布的《关于制作数字化制品的著作权规定》以及此前国家版权局批复的相关费用标准,手机厂商应按每首0.12元的标准支付版权费,而中国通信工业协会认为价码太高,建议以每首0.03元收取。谈判最终未能取得任何进展,TCL和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不得不进入法律诉讼阶段。
庭审过程中,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代理律师对巨额索赔解释说,TCL将王洛宾的《青春舞曲》、李海鹰的《七子之歌》以及《康定情歌》等23首音乐作品作为内置音乐,涉及20位曲作者,平均每款手机涉嫌侵权8.92首音乐。TCL手机2002年销量达600万部。按照这个数字和两倍惩罚性赔偿计算,赔偿额总计为1284.48万元。
TCL虽然承认未经许可使用了上述乐曲,但其代理律师称,有无此侵权作品作铃声并不影响手机售价,即以歌曲作铃声到底可以给手机带来多少盈利根本无法估算。按照著作权法的规定,“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因此中国音乐著作权协会按手机销量双倍索赔1284.48万元没有法律依据。而且,国家版权局根本没有明确过手机铃声收费标准是每首0.12元,TCL使用的也只是歌曲片断,按整首曲目收费对TCL很不公平。
对于TCL仅仅使用歌曲片断的辩解,樊煜很不以为然。她说:“一首歌曲就是一个整体,没有办法进行分割。只要旋律响起,大家都知道是这首歌,所以不可能有什么1/2首或1/4首之说。”至于0.12元的收费是否过高,樊煜称,既然已经提起诉讼,最终的标准法庭自然会有判定。目前双方已经同意法庭调解,但具体方案还没有形成。
来自:中国文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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