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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文化〔2003〕230号


关于广州市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考试中实施“一试两证”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29号)和文化部《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文化部令第25号)等有关规定。为了推进我市服装模特的职业规范管理工作,本市从本通知印出之日起,在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考试中实施“一试两证”制度,即服装模特通过一次考试,合格者同时取得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和由文化部门颁发的《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以上两证的鉴定考核工作,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同负责。具体如下:

  一、“两证”内容
  (一)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核发的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三个级别,为服装模特专业技能等级水平的资格证明。
  (二)广州市文化局核发的服装模特《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为服装模特进入演出市场的上岗资格证明。
  (三)在“一试两证”的工作中,参加服装模特初级《职业资格证书》技能鉴定的同时加考《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内容(即法规知识考核)。

  二、培训资格
  实施服装模特职业技能培训的机构必须取得本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颁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方能开展该项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培训内容严格按部颁标准执行;实施《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培训的机构须经广州市文化局审核批准后开展工作。

  三、报考条件
  (一)符合下列条件者,可申请报考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初级工:
  1、经本职业初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在本职业连续见习工作满1年以上。
  (二)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中级工:
  1、取得初级工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1年以上,经本职业中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的培训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初级工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
  3、取得初级工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全国性服装模特大赛中获得奖项。
  (三)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申请报考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高级工:
  1、取得中级工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后,连续从事本职业工作满2年以上;经本职业高级正规培训达到规定标准的培训学时数,并取得毕(结)业证书;
  2、取得中级工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后,在国家文化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批准举办的全国性服装模特大赛中获得奖项。

  四、考核方法
  (一)服装模特职业的考证员和评审员,由培训机构推荐,经广州市职业鉴定指导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和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认定后,报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文化部门审核后正式担任考评员和评审员的工作。
  (二)考题内容必须覆盖服装模特专业的职业资格鉴定和演出许可证知识、技能、法规的内容,试卷必须经过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组织专家评审后随机抽用。
  (三)考核按以下程序进行:
  1、理论知识考核(闭卷),合格才能考下一科;
  2、技能实操考核(抽卷),合格才能考下一科;
  3、法规知识考核(开卷),三科合格才能发证。
  (四)考务管理工作严格按照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规范和程序进行。

  五、报考费用
  报考初、中、高级服装模特《职业资格证书》及《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应按物价部门核定的标准缴纳。

  六、发证
  (一)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对三科均60分以上的考生,按规定办理《职业资格证书》和《演员个人营业性演出许可证》。
  (二)发证工作的具体步骤,由广州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广州市文化市场管理办公室协商制定。


广州市文化局         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二○○三年九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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