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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落实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 的紧急通知

各地级以上市党委、纪委,各县(市、区)党委、纪委,省委各部委,省直各单位党组(党委)、纪检组(纪委),省各人民团体党组、纪检组,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纪委第七次全会精神,进一步规范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中央纪委颁布了 《 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 》 (中纪发 〔 2007 〕 7 号,以下简称 《 规定》) 。 《 规定 》 提出的八项严格禁止性要求,细化了党员干部在经济和社会交往方面的政策界限,充实完善了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行为规范,为我们有效查处新形势下权钱交易案件提供了及时、有力的法规依据。深入贯彻实施 《 规定 》 ,对惩治和预防新形势下的腐败行为,必将收到良好的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中央纪委先行制定颁布 《 规定 》 ,在党内早打招呼、早提醒,既是对党员干部的严格要求,也是对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为确保 《 规定 》 的贯彻落实,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认真组织学习宣传。全省各级党组织要在 6 月 20 日前,召开一次专题学习会或组织生活会,传达中央纪委和省纪委有关文件,逐条逐句研读 《 规定 》 ,引导党员干部正确理解和掌握这些廉政行为规范,了解违反 《 规定 》 的严重后果,提高防范类似行为的警惕性。传达学习要覆盖到全体党员干部,不留死角。各级党政领导班子要带头学习,深刻领会 《 规定 》 的重要意义,准确把握政策界限,切实提高贯彻落实 《 规定 》 的自觉性。各地各单位要通过报纸、杂志、电视、电台、网络等媒体,对落实 《 规定 》 的情况广泛进行宣传报道,使社会各界了解 《 规定 》 的基本内容,为贯彻落实 《 规定 》 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二、全面开展对照检查。各地各部门要在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组织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共产党员(含退休、离职未满三年者),特别是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人民团体、事业单位中相当于县处级以上领导干部,县(市、区)直属机关的科级干部,乡镇领导干部,基层站所负责人,以及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领导人员,对照 《 规定 》 进行认真检查,如实填写 《 落实<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情况登记表 》 (以下简称 《 登记表) } ) ,如有违反 《 规定 》 所列禁止行为的必须附有书面情况说明和整改意见。 《 登记表 》 于 6 月 29 日之前按干部管理权限报相应的纪检机关。各地级以上市纪委和省直机关纪工委、省教育纪工委、省国资委纪委以及省纪委各派驻纪检组,要于 7 月 10 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党员干部对照检查的情况,连同省管干部的 《 登记表 》 一并报省纪委(党风廉政建设室) 。

  三、认真核实处理。各级纪检机关对党员干部填写的 《 登记表 》 要逐一进行审核,发现存在 《 规定 》 所列禁止行为的,应按干部管理权限对其进行个别谈话,认真核查其在规定期限内主动向党组织说清的问题,及时作出结论。对在规定时限内主动检查登记问题或主动向纪检机关个别报告问题的,在综合考虑违纪性质、情节轻重、认错态度等因素的基础上,可以比平时的自首和主动交代更从宽一些处理。但是要避免无原则从宽。对在规定期间内,拒不向组织说清问题,特别是销毁证据、转移赃款赃物、订立攻守同盟的,要及时采取措施,从严查处;涉嫌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加强查处和监督。各级纪检机关要把 《 规定 》 所列违纪行为作为信访举报和案件检查的重点,认真排查相关案件线索,及时查处典型案件,并选择部分案件进行公开曝光,加强警示教育。今后,要将党政领导干部执行 《 规定 》 的情况纳入个人有关事项报告、述职述廉、巡视和“一年一谈话”、“一年一评议”等项制度,加强经常性的监督,防范违反 《 规定 》 行为的发生。
贯彻落实 《 规定 》 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各级党委要切实加强领导,要把贯彻实施 《 规定 》 与落实省第十次党代会精神结合起来,与构建具有广东特色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结合起来,与加强领导干部作风建设结合起来,精心组织,周密安排,发挥好 《 规定 》 在惩治和预防腐败中的作用,进一步营造干净干事的良好环境。各级纪检机关要在党委(党组)的统一领导下,发挥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作用。省纪委将于近期派出督查组对各地各单位落实 《 规定 》 的情况进行督查。各地各单位在贯彻落实 《 规定 》 遇到把握不准的问题要及时向上级纪检机关请示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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