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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开展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国发〔2007〕9号)和国家文物局《关于落实国务院精神认真做好的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通知》(文物保发〔2007〕18号)要求,根据《广东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结合我市第四次文物普查工作具体情况,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市第四次文物普查的基本情况

  2003年6月,广州市委、市政府启动了广州市第四次文物普查,至2006年3月,田野调查与核查工作基本结束,随后开始资料汇编与成果转化。基本情况如下:

  1、共发现3000多条文物线索,涵盖了各种不可移动文物的种类,部分新发现填补了我市在多个方面文物资源的空白,丰富了我市特色性的文化内涵;
  2、2005年,市文化局从新发现的文物中挑选出了143处急需抢救保护的遗址、建筑、墓葬等作为文物普查中发现的首批登记保护文物单位向社会公布;2007年,组织论证了第七批市级文物保护单位。
  3、2006年开始,我市组织各区、县级市编撰出版《广州市文物普查汇编》丛书(共14卷,含市总览、白云山各一卷),制作普查成果专题片,预计将于2007年底完成;
  4、文物普查的部分成果已录入市规划局的数据库及电子地图中,初步建立全市文物信息数据系统。

  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目标和任务

  (一)普查的目标
  在我市第四次文物普查的基础上,通过此次文物普查,进一步更加全面地评价我市不可移动文物的生存状态,为构建科学有效的文化遗产保护体系,实现我市经济社会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依据。

  (二)普查的任务
  1.对我市范围内地上、地下、水下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核查。根据国家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工作规范和技术要求,以重新核查在我市第四次文物普查中新发现的不可移动文物和已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为重点,主要任务是补充各不可移动文物的GPS坐标、测绘各不可移动文物的平面图、地形图,填报《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完善我市的文物信息数据系统。
  2.建立不可移动文物编码系统、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及信息管理系统;
  3.建立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公布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建立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4.培养锻炼一批文物保护专业人员,提高文物保护队伍整体素质。
  5.提升公众文化遗产保护意识。

  三、组织机构与职责

  (一)市政府设立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负责全市文物普查工作 组织和领导,协调解决重大问题。组长由分管文化的副市长担任,领导小组成员由有关部门领导组成。
  普查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应各司其职、各负其责、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普查工作。具体职责为:
  1、根据国务院和省、市政府工作部署,积极组织、动员本部门、本系统的各有关单位,配合文化(文物)行政部门做好普查工作。
  2、审议全市文物普查工作方案,提出本部门参加文物普查的工作方案和措施,通知本系统各单位执行。
  3、协助文化(文物)部门研究解决普查中涉及本系统的重要问题。
  4、积极提供本系统管辖范围内的文物线索,配合普查队进行调查登记。
  5、财政部门负责普查预算的审核、安排并及时拨付使用,做好监督、审计工作。
  6、统计部门指导文化(文物)部门做好普查数据的统计和分析,组织普查数据统计的审定和发布工作。
  7、各部门协同做好普查文物的安全和保护工作。普查中登记的不可移动文物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保护。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文化(文物)、公安、建设、交通、水利、园林、宗教、教育、民政等有关部门采取有力措施,确保普查文物安全。凡涉及普查文物的建设活动,包括工业、交通和水利设施等大型基本建设项目,均应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和此次普查的有关规定。

  (二)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1、市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在市文化局设立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普查办),负责普查工作的日常组织和具体协调,由市文化局具体实施。主要职责是:
  (1)制定《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公布后,组织实施;
  (2)制订和组织实施普查各阶段工作计划;
  (3)完成对各区、县级市开展普查培训工作;
  (4)协调、指导各区、县级市开展普查工作,进行督促检查和质量抽查,汇总上报普查材料;
  (5)组织开展普查的相关宣传报道;
  (6)组织普查档案的建档备案工作,协调规划、国土等相关部门建立全市不可移动文物资源数据库;
  (7)编制并经市政府普查领导小组审核后,向省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编制并报市政府批准公布《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8)编制普查经费预算,督促落实地方财政预算。

  2、市普查办下设工作组和专家组。
  工作组负责市普查办日常工作,具体有:组织人员培训,编写普查工作简报,协调建立普查档案,汇总普查成果等。工作组人员应当包括熟悉古建筑、考古、近现代史、石刻、电脑、统计、资料录入等方面的专业人员。
专家组负责普查工作的技术指导及对各市汇总上报的普查数据进行抽查复核。专家组成员由市文化局选派专家组成,并根据工作需要,由市普查办按专业委派赴各地进行技术指导。

  (三)各区、县级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

  各区、县级市设立分别各自的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办公室具体职责包括:开展本地文物普查工作、汇总本辖区上报材料;进行文物调查、登记、评估;编写普查简报;进行当地普查成果的整理汇编等。
  各区、县级市普查办组织专业力量组成若干普查队,每县至少一个普查队,每个普查队至少有3-5名工作人员,人员构成为:队长1人,电子计算机操作、拍摄、绘图、纸质文本记录、档案保管等方面人员共2-4人。普查队职责为:开展田野调查工作,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纸质文本,并录入计算机形成电子档案,汇总上报原始普查数据等。

  (四)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文物普查联络员
  各镇(街道)、行政村、自然村(居委会)指定1-2人作为普查联络员,专门负责本次文物普查工作。其主要职责是:对本村(街道)新发现的文物资源线索及时向区(县级市)普查办、普查队上报并提供相关资料;协助区、县级市普查队开展实地普查工作。

  四、指导原则

  (一)统一领导,分级负责
  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由市政府统一领导,各区、县级市政府负责组织,市、各区、县级市文化(文物)部门具体实施。

  (二)统筹规划,分步实施
  普查按照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制定的普查规范及标准执行。主要包括:
  1、《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及其著录说明;
  2、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的技术标准,包括文物的认定标准、分类标准、定名标准、年代标准、计量标准;
  3、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信息、资料的采集、存储、汇总、建立档案和数据库的规范;
  4、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编制和普查工作报告编制的规范。

  五、普查时间、步骤和要求

  第一阶段:准备阶段(2008年1月—2008年2月)。
  1.市、区(县级市)人民政府组建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和工作机构,组建普查队伍,落实经费和人员。
  2.各级财政部门安排普查专款,购置普查相关仪器和设备(2008年1-2月)。
  3.举办全市文物普查工作会议和培训班(2008年2月)。
  参加人员: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各区、县级市政府相关负责领导1人,各区、县级市普查办1人,普查队员2人。
  目的:通过培训,使参与普查的工作人员熟悉第三次文物普查的相关标准和规范,了解此次普查的对象、要求和办法及其与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的关系,以补充、完善我市第三次文物普查成果,并获取相关资质证书,正确填写和录入普查数据。
  4.填报文物线索(2007年10月-2008年2月)。各区(县级市)普查办按照省普查办设计的《文物线索登记表》填报后,报市普查办汇总,区(县级市)普查办将汇总资料报市普查办转报省普查办备案。

  第二阶段:田野调查(2008年1月—2009年12月)。
  主要任务是以县域为基本单元,展开实地文物调查,包括:
  1.基础资料报送(2008年2月)。初步汇总本辖区内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和正式登记公布的不可移动文物(应有正式文件公布),形成名录(按省普查办制定格式)报市普查办,再上报省普查办审核,为界定“复查文物”或“新发现文物”提供依据。
  2.田野核查。各普查队根据国家文物局下达的工作规范和相关技术标准对所负责地域内的不可移动文物进行现场调查,主要补充GPS坐标,测绘平面图、地形图,拍摄照片,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和《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做好文物数据和相关资料的采集和登记工作。
  田野调查时需带齐文字记录工具、GPS定位仪、测量工具(皮尺、卷尺、红外测距仪等)、摄影器材、录像器材。
  3、及时整理、录入调查资料。各普查队、组应及时对普查纸质文本的内容进行计算机录入,注意普查数据的保存和备份。各区、县级市普查办应及时汇总普查数据,并认真审查复核,确保资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市普查办应加强业务监督和指导,派员赴各区、县级市进行普查工作。
  4、普查数据、资料定期上报。市、区(县级市)普查办根据工作进度逐级上报普查电子数据、资料,一般区(县)每月一报,市每季度一报。纸质普查数据、资料在野外调查结束后,以县为单元逐级上报。

  第三阶段:资料的整理、汇总、数据库建设和公布普查成果(2010年1月至2011年12月)。
  1、数据、资料汇总和验收。
  市普查办负责对本市各普查队的普查数据和相关资料进行整合、汇总和验收,并报省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2、形成普查成果。
  市普查办按国家普查规范和要求,形成普查工作的各项成果:
  ——在相关部门的协助和支持下,由规划和国土部门,运用地理信息系统建立广州市不可移动文物分布电子地图系统。
  ——健全全市不可移动文物信息管理系统。
  ——建立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档案。
  ——报请市政府公布《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名录》。
  ——编制《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工作报告》。

  六、普查数据和资料管理

  普查数据由各普查队调查、登录、初审,各级普查办逐级审定,县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分级管理。普查队在田野实地调查中,应如实、准确填写《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不可移动文物登记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消失文物登记表》,确保基础数据的完整性、真实性和科学性。各级普查办应认真审核、复查数据,并注意数据、资料的备份管理,确保安全。
  普查资料和数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履行保密义务。各地公布普查数据,需经省普查办审核,并报国务院普查领导小组同意。

  七、普查经费

  文物普查经费由各级财政部门列入相应年度的财政预算,按时拨付使用。
  市政府按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要求,统一安排普查经费。根据《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数据采集与报送设备配置最低标准》要求,需按标准购置笔记本电脑、台式电脑、数码相机、GPS设备、打印机等设备。区(县级市)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运行经费由本级财政解决。
  各级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要按照国家财政制度规定,加强普查经费的管理,专款专用,厉行节约,确保资金使用的规范、安全、有效;同时,加强普查设备的登记、使用与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八、普查宣传

  普查宣传工作由各级普查办组织实施。
  普查宣传工作应贯穿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的全过程,分阶段、抓重点进行。要从“告知”、“知情”、“普法”、“成绩”等方面,充分利用电视媒体、平面媒体、网络、宣传牌和广告牌、各种宣传品和纪念品等各类载体开展广泛宣传。各阶段的重点宣传内容是:
  2007年11月至2009年底,集中宣传与文物普查有关的法律法规,普查工作进度、阶段成果和重要发现,普查工作先进人物、先进事迹。
  2010年1月至2011年底,追踪宣传文物普查数据处理进展情况,发布文物普查基础成果,宣传普查成果的推广应用。
  各级普查办要确定专人负责普查宣传工作,定期编发普查简报,及时开展普查宣传报道。

  九、普查表彰

  普查工作结束后,对在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中业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

                           广州市第三次全国文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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